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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日期:2021-02-20   来源:  点击: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徐 刚 马海波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由来与发展

  1.培养机制改革以前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从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至2009年,研究生招生按提供学习经费的渠道分为国家计划内公费研究生和计划外自费研究生。公费研究生免缴学费并享受普通奖学金(助学金),自费研究生需缴纳学费,不享受普通奖学金。这一阶段,研究生奖学金类别单一,且开始时只有助学金而没有奖学金,直到1991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教财〔1991〕98号),将研究生生活补助改为普通奖学金,才设置了优秀奖学金,之后部分高校有一些社会捐助奖学金开始在研究生中设立。这一阶段奖学金标准较低,20世纪80年代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基本相当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国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提高幅度却不大。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函〔2009〕20号),将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24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硕士生每月普通奖学金标准还是维持在200元标准。

  2.培养机制改革后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提法的出现。2009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培养机制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部委属高校。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奖助制度改革成为整个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最重要的环节,在所有的试点高校中,都将奖助制度改革作为撬动其他方面改革的重要支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就是在这一时期首次出现在奖助制度之中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对原有的公费、自费“双轨制”进行并轨,所有的研究生缴纳学费,学业奖学金就是专门为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而设立的一种基本奖学金。

  (2)学业奖学金的基本做法。当时教育部没有对这一专门资助研究生学费的奖助项目的具体名称做出明确规定,各试点高校对这一奖项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两种叫法:一种叫学业奖学金,一种叫基本奖学金。如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一批高校称之为学业奖学金,将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或者ABCD四类,分别对应资助研究生的全额学费、半额学费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一批高校称之为基本奖学金[1],具体设置内容各校不尽相同。同时,有的高校将学业奖学金等级同普通奖学金进行绑定,如华中师范大学规定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免缴学费的同时还可获得普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缴纳半额学费亦可获得普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缴纳半额学费但不能获得普通奖学金。有的高校则将普通奖学金同“三助”制度结合起来,研究生通过“三助”岗位来获取每月的生活补助费。

  (3)学业奖学金的特点。培养机制改革中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动态评审,基本上是一年一评;二是评价标准更加多元,尤其侧重科研能力的考察[2]。

  3.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后的学业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制度的明确。2013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研究生教育正式进入综合改革阶段。《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正式明确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提法。2013年7月29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文件明确提出“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中总结各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基本奖学金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正式推出的。《管理办法》主要从宏观政策层面做出了指引性规定:一是奖学金的覆盖范围;二是规定了经费来源;三是对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作出宏观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即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1.8万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四是对评审组织与程序做出了宏观规定。

  (3)新学业奖学金的共同特点。各个高校的学业奖学金设置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呈现出如下共同特点:①学业奖学金覆盖率实现了100%。培养机制改革时的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一般只能达到80%左右,是对原国家计划内指标的二次分配。新的学业奖学金中,各高校除利用国家专项拨款外,还统筹利用了学校其他事业收入。②学业奖学金功能明确定位为资助研究生学费,在标准设置上突出对优质生源的倾斜。一等学业奖学金兼具资助研究生全额学费和新生奖学金功能,如武汉大学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为1.2万元,博士生为1.6万元;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为1.2万元,博士生为1.5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金额标准大多意在资助研究生全额学费,如各高校大多设置为硕士生8000元标准;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基本实现了对所有博士生学费的100%资助。③学业奖学金完全同普通奖学金或“三助”解绑。因普通奖学金改为国家助学金,并且实现100%全覆盖,学业奖学金同普通奖学金和“三助”岗位完全分离。

  二、现行学业奖学金实施难点与争议

  《管理办法》主要从覆盖范围、经费来源、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以及评审组织与程序做出了宏观规定,各高校在具体实施中必须制定符合本校特点的实施办法。在学业奖学金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1.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与比例划分

  《管理办法》规定“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实际上,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招生数的70%、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生数的40%、每生每年8千元的标准划拨。学校要达到资助研究生学费和吸引优质生源的目的,就必须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统筹学校事业收入予以额外投入。因此,在国家文件没有明确奖励标准与比例的情况下争取学校财务部门额外投入成为一场博弈。特别是很多高校在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将各种经费打包到学院,由学院自主确定各种经费分配。在学院自主确定奖学金比例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资助强度和自主功能的实现成为一个难点。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虽然培养机制改革试点院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探索出一系列科学的评审标准,如学院可以自定评审标准对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审,同一学院不同学科也可以自定评审条件与标准,以体现学科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一些共同的难点:

  (1)学术成果的认定问题。《管理办法》只对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做了宏观规定。各高校在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时,一般会重点考察学术型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或创新潜质,对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在CSCI期刊、理工科研究生在SCI、E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的,会给予分值较大的加分,这些规则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可。但是奖学金的评定是在某一个学科专业中进行的,是一种比较优势,因此,在所有研究生都没有核心期刊论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研究生的一般科研成果加分则是一个难点。有的研究生为获得奖学金,会在一些级别、水平较低的刊物上花费大量版面费发表很多并无太大学术价值的论文,以获得更多加分。这些研究生因这类论文而获得奖学金将会很难获得同学的真正认同,且会引发模仿效应。一些高校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引入了代表作制度,每名研究生只提交1~2篇代表作参加评选,但是如何对代表作进行评价仍然是一个很难操作的问题。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认定问题。随着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研究生招生类型结构中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将逐渐达到1∶1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加强调实践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但是如何对实践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进行量化评价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化培养的情况下,能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标志性成果更难显现。因此,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中极容易出现学术化评价现象。如何对规模不断扩大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科学的评价是成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3)学生干部加分问题。研究生培养中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和社会活动,以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但在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中是否给予学生干部一定分值的加分一直存有争议。不同的高校或同一高校不同的学院都有不同的操作实践。持学生干部应该加分的观点认为:研究生培养应该体现全面发展的导向,不能单单是科研导向;持相反意见者认为:在奖学金评审中,即使是0.1分在关键时刻都很有作用,学生干部加分会对奖学金排名产生较大影响,最后奖学金都被学生干部拿走了。在实行加分的实践操作中,不同级别的学生干部以及在具体工作中表现各异的干部如何加分,也成为操作者特别是辅导员的难题。

  3.学业奖学金的覆盖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对一些具体特殊情况未做详细规定。

  (1)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是否可以获得学业奖学金。对这一问题,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未做明确规定。委托定向研究生是指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回委托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的一类研究生,主要是在职培养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研究生。依照委托定向培养合同,研究生学费原则上应由委托定向培养单位支付,但在实际中,除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职工继续深造外,很少有单位为研究生支付学费。制度设计为支持研究生学费的学业奖学金是否应包含这部分研究生存在争议。高校在实践中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专项计划研究生发放了学业奖学金,但对其他在职培养研究生未发放学业奖学金。

  (2)固定工资收入的认定。高校对专项计划外的在职研究生大多不发放学业奖学金,但对于是否在职的认定,《管理办法》将其界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有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践中是很难认定的。很多高校将人事档案不能转入学校的认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是,很多在私企、外企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研究生,其工作单位根本不负责管理其档案,本人档案一般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申请很容易转到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和目前人才流动现状不匹配给认定带来误差。还有人认为,社保存续证明是对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唯一能够采信的证明,因为有固定工作的就会有固定工资收入,工作单位就会为其办理社保,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就会暂停社保。但在实践中,开具社保存续证明也非易事。

  (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研究生问题。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简称骨干计划)是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的一批研究生。骨干计划研究生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职培养,即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一类是无工作单位的非在职研究生。骨干计划研究生在实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以前是不缴纳学费的。在综合改革以后,包括骨干计划的所有研究生都要交纳学费,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按照规定完全享有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内的所有资助。但对于在职培养的骨干计划研究生,是否应该发放学业奖学金呢?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骨干计划研究生的收费和奖助工作的文件,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依照资助的一般理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应享受学业奖学金,但他们作为骨干计划研究生又有其特殊性。同时,对于非在职的骨干计划研究生,由于基础相对较差,如果不实行倾斜政策,他们很难在同一评审标准中获得较高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如何既保证公平又适当倾斜,各个培养单位无统一做法,由此也会引起不同单位骨干计划研究生之间的攀比。

  (4)中外联合培养、出国研究生。高校对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因公因私出国研究生是否可以申请学业奖学金也存疑虑。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籍在国内高校,因此应向国内高校缴纳学费。按照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费的功能要求,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也有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但有管理者认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享受了国家高额奖学金资助,资助内容包含了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部分国家和地区资助金额可达到1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00万元左右,因此认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不能重复享受资助,不应再申请学业奖学金。对于因私出国,应以多长时间为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限制也存争议。

  4.学业奖学金发放有关问题

  (1)发放额度问题,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月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但有管理者认为,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是高校新生学籍复查阶段,11月30日前可能高校学籍复查尚未结束,对于新生在学籍复查结束前发放学业奖学金不太科学。也有部分管理对“当年”有不同理解,认为如果把“当年”理解为自然年度,11月30日前只应发放9-12月共4个月的学业奖学金。

  (2)不交学费能否发放学业奖学金和冲抵学费问题。按照完费注册管理规定,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和发放学业奖学金。因此未申请绿色通道或助学贷款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和发放学业奖学金。按照学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业奖学金也不宜直接冲抵学费。有管理者从研究生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研究生较本科生年龄大、独立意识强,研究生一般情况下不愿再伸手向家庭要求支付金额不菲的学费,特别是在明确知道自己已经获得等于或高于学费标准的学业奖学金后,更不愿、不会向家里伸手,如果强令研究生不交学费就不能发放其学业奖学金,势必会引起研究生的强烈不满与反对。

  5.研究生思想教育问题

  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以后,国家层面制定了多层次、全覆盖、高强度的资助体系。但从事奖助工作的管理者和各学院的研究生辅导员普遍反映,在奖学金金额更高、覆盖面更大的情况下,研究生更加看重钱了,更加计较和同学的比较,各类同学都会站在对自己有利的立场考虑问题,学生之间因为小小分值和名额分配产生了矛盾和积怨,影响了集体的团结。奖助工作者认为,加强奖助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感恩和规则意识。

  三、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1.激发研究生“三自”教育的主体作用

  研究生思想相对成熟,单纯的说教和理论灌输很难发挥实际作用,在包括学业奖学金在内的各类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必须充分激发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体意识。只有充分尊重研究生的主体意识,才能更有效地化解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1)全面参与奖助规则的制定。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制定学业奖学金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规则的过程中,应充分发动全体研究生积极参与、主动献言献策,就具体指标和规则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并高度重视、积极吸纳研究生提出的合理建议。特别是在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认定、学生干部加分以及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的问题上,听取不同学生群体的意见,让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研究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展开讨论,让不同利益群体在讨论的博弈中形成基本共识,从而对奖学金指标体系和评定规则形成基本一致的认同。

  (2)全面参与奖助过程的操作。高校学业奖学金实施方案基本都实现了除有固定工资收入以外的研究生的全覆盖,只是在不同的排位区间获得的学业奖学金的等级、金额不同,可能会出现因0.01分的差距导致数千元奖学金金额的区别现象。为了排除研究生因利益受损的质疑,应由研究生代表参与奖学金评定的全过程,在一些需要公布或公示的环节还应有全体研究生参加进行监督。如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活动和其他加分项目的确定需要向全体研究生公布,接受研究生的质疑和申诉。在实行学业奖学金答辩或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议的环节,每名研究生的答辩或评议得分也应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3)采用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要建立一种平等、民主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因事关研究生切身利益,在研究生预期奖学金等级与实际获得不一致时,可能部分研究生会有怨气和不理解,作为管理者应该充分理解研究生的情绪,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争取得到研究生的理解和支持。

  2.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1)规则体系制定的全员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因此,奖学金评定规则和指标体系的确立,需要充分征求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的意见,特别是对评审标准中有争议的部分,需要进行多个回合的研讨和博弈,就一些具体的加分项目和操作流程达成充分共识。

  (2)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研究生奖学金评价指标体系是整个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指挥棒,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研究生奖学金评价体系应体现人才培养的要求,即学术型研究生要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重点考察职业胜任能力和实践能力。首先要坚持奖学金评审的动态化,即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新生的学业奖学金在入学复试中同时进行。要重点考察研究生的创新潜质,考虑学业奖学金兼具的吸引优质生源的新生奖学金功能,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可在每年9月进行。其次,要坚持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同一类型的研究生在不同的学年应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以此突出研究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不同特点和重点。

  (3)操作过程的科学性。学业奖学金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应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可以量化的定量指标,如平均学分绩、科研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另一部分是不可量化的非定量指标,如研究生的创新潜质、综合素质等。因此,需要在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引入评议机制或答辩机制,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或组织答辩。特别是答辩机制的引入,通过研究生从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社会活动等方面向评审委员会作出汇报,最后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的做法可以较为客观地考察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不能完全替代评审委员会,因为评审委员会需要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参与。

  3.发挥奖助体系综合政策效果

  (1)统筹设计奖助体系功能定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系列文件为高校构建了七种基本奖助渠道: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及社会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学校设立的特殊困难救助基金。这七种奖助政策又可分为四类:权利性资助[3],如国家助学金每人均可享有;竞争性奖励如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等;自助型资助如“三助”岗位津贴;救助型资助如困难补助。根据各高校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学业奖学金兼具权利性资助与竞争性奖励功能,一方面学业奖学金实现了全覆盖,具有普惠性,同时较大金额的级差设计也使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能获得高额奖励。根据这一属性,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的奖助。高校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设计中,一是需要将四种类型奖助体系同步推进,既要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又要鼓励研究生创新拔尖,同时也要做好困难研究生的帮扶。二是需要统筹设计获得同一类型资助的基本条件,如竞争性奖励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是否还可以申请其他奖学金项目?是否允许其以不同成果申报其他奖励项目。高校应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目标作出制度设计,既要鼓励冒尖又尽可能不出现获奖专业户。

  (2)调动各方积极性与主动性。在研究生奖助中存在三个权利义务主体,分别是研究生群体、研究生导师和学校管理部门。研究生群体是奖助利益攸关方,他们天然关注关心奖助工作,但只有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奖助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定操作流程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才能使研究生认同奖助规则和指标体系,进而围绕学业奖学金评价要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研究生导师是奖助工作利益相关方,一方面导师要对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具体等级等发表明确意见,另一方面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如果较多的获得高额奖助,说明该导师指导水平较高,导师会有较大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同时也可减轻导师资助研究生的压力,导师可将有限的资助资源分配给其他研究生。由于导师会高度关注并计较奖助结果,因此调动导师积极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全流程将会充分发挥导师真正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导师对研究生获奖具有一定话语权,这也将在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学校管理部门作为政策设计方,其核心诉求就是发挥奖助政策体系对于调动师生积极性、加强研究生能力培养、支持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的综合政策效果。调动了研究生和导师的积极性,这一综合政策效果就能得以实现。

  (3)充分发挥奖助政策的育人功能。科学合理的奖助指标体系是整个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指引,其思想道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活动等每一项指标都代表着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要求,有着重要的育人功能。加强对获奖研究生的宣传,使其在研究生中起到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同时对奖助政策体系的设计也要体现“以生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性关怀,如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问题,应该采取柔性操作和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要更多站在研究生立场设身处地为研究生着想。在其他一些政策的理解上也应尽可能从有利于研究生的角度去解读。

  4.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1)引导研究生正确对待评奖结果。奖助评定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获得较高等级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要教育他们谦虚低调,继续努力;对于获奖结果低于期望值的研究生,要多给予鼓励,引导他们不要有思想包袱,要求他们围绕指标体系的指引作出成绩,同时要在其他奖助方面给与关注或倾斜。

  (2)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体系中,科研成果加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判断获奖情况的依据最终将取决于科研创新这一指标。因此,原本的学术发展目标有可能被异化为奖学金目标,一些研究生可能为发表科研成果而采取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在奖助工作中特别要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把奖助作为推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3)加强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和责任使命教育。要教育研究生深知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奖助是国家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红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代研究生的关怀和期望。要通过诚信教育、责任使命教育和自强励志教育等,引导获奖、受助研究生有感恩意识和不断努力、争取优秀、回报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 吴晓求,宋东霞,李艳丽,等.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5):9-10.

  [2] 丁雪梅,甄良,宋平,等.培养机制改革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制度研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5):3-4.

  [3] 孟卫青.研究生奖助体系设计的理念、模式与策略[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1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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